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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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97號原告連達發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惟原告之起訴狀中並未表明其起訴之聲明為何,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二、原告如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