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楊弘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
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同年月22日、23日及24日分別為星期六、星期日及中秋節)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0│1│1000│├─┼───────────┼──────────────┼───┼────┤│2│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二│1│1000│├─┼───────────┼──────────────┼───┼────┤│3│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四│1│1000│├─┼───────────┼──────────────┼───┼────┤│4│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X0000000─九│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