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30號聲請人 唐玉平 相對人 唐玉梨 關係人 卓巧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兄,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固因駕車發生車禍,致頭部外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並造成腦傷損及記憶,以及言語表達不順暢;然經配偶卓巧萍照顧下逐漸恢復,思考能力清晰,僅表達及語言能力尚嫌不足,並非意識不清及無行為能力之人。
(二)又相對人雖前曾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裁定,宣告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及聲請人之配偶卓巧萍共同擔任聲請人之輔助人;然因兩造自小父母即離異,被各自監護,少有往來,感情甚為淡薄,僅有兄妹之情;聲請人亦已逐漸恢復健康、意識,希求由聲請人自行處理自身財物,爰聲請裁定撤銷監護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又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5-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再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前項並有規定。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宣告其為輔助宣告之人,有上開裁定在在可參。
(二)又聲請人固主張其已逐漸恢復健康、意識清晰,毋庸聲請輔助宣告云云,並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完畢通知書等為證。惟查,本院於101年8月9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醫院醫師 林正修 就聲請人之現況為鑑定時,聲請人就本院及醫師之訊問回答如下:「(提示聲請狀,這是你的名字?)【停頓】我是醫師,跟你是朋友【指示醫師】腦袋受到這樣傷害,需要時間,漫長的時間,從小父母就離婚,我與她長久都沒見面,我與我太太住在一起,我去台北,根本沒有看到他,請法院不要這樣搞,請法院往好的地方想,我們是站在好的一方,請法院往好的地方想。(這狀子是你親寫的嗎?)這東西是有困難的。(所以這是你寫的嗎?)我覺得百分之百正確。關於知識我是知道,但是次(字)的過程是有‧‧‧。台北的人不會來,請法院不要搞這些事情。(你現在與誰住?)當然是我太太及小孩。(你有定期回診嗎?)有,竹東榮民,新竹也有。(新竹的哪裡?)精神科醫師我會跟他們在一起。(精神科的那位醫師?現在呢?)【停頓】黃,姓黃吧,黃醫師。現在有二、三個,大部分黃醫師比較多。(多久去看一次?怎麼去看的?到醫院的方式?)1個月會去看1次。太太跟我去,很短,開車也可以。(自己開車去嗎?)是。(你今天也是開車嗎?)我今天坐車子。(平時也開車嗎?)我開車沒有問題,我跟我太太輪流沒有問題。(你最近有無去郵局或是銀行?)我自己處理就好。(最近有去郵局或銀行處理事情?)自己處理就好。(你去提款?還是領款?領多少?怎麼領?)我去銀行處理領錢,填單子就好。(只有填單子嗎?是帶什麼卡去?)卡及單子、身分證、金融卡去領。(是帶什麼卡片去領錢?)【停頓】銀行的卡就可以去做。(最近你是去哪家銀行?)不管哪家銀行,新竹的就可以。【重問一次】當然知道,想、想不出來。(你是知道但是講不出來?)對。(這是什麼?【指郵政金融卡】)戶政金融卡。(這是什麼?【指永豐銀行信用卡】)全國加油站的卡。(做什麼用?)在附近7-11儲值就可以在7-11加油站用。(這可以做什麼用?)放進放出錢就可以用。(這是什麼?做什麼用?【指花旗銀行信用卡】)City的,我沒有用過。(那這就可以放進放出用?)你沒在花錢就可以用。(1000元買300元餘多少?)700。(那買600元剩多少?)400。(100元買7元的東西剩多少?)100減7是93。(再買1瓶7元剩多少?)93再減7,86是不是。(再買1瓶
7元剩多少?)【停頓】86再減7,79。(再減7?)79再減7,72。(再減7?79對,再減7多少?)72再減7,79減7是72,再減7,65是不是。【醫生稱對】(之前當醫師有無在台北工作?)我先在台北,原先在國外。(在台北時有無坐捷運?)有。(怎麼搭?)就坐捷運,然後就到竹北。(怎麼付錢?)很多站在那邊,直接給錢,那邊有人,所以直接給錢就可以。(不用買票嗎?)有人站在那邊直接給錢。我自己處理就可以。(捷運沒有到竹北,只有火車,你到竹北多少錢?)200元。(你知道悠遊卡做什麼用?)做什麼不要跌倒,價錢比較便宜。(那張是悠遊卡?【指悠遊卡、COSTCO卡】)悠遊卡是這張,因為上面寫悠遊卡,是做什麼用【指悠遊卡】。比較便宜,我沒有用過不知道。(那間學校畢業?哪一年?)台大,很久了不知道,後來出國專修婦產科,是你的前輩,我在很多地方工作,後來出國。(哪一年去美國?)我有去過非洲,很多人去美國,後來做一段時間就回來了,在台北附近做。(在台北醫院或診所?)醫院。(後來到竹東工作直到車禍前?)對。車禍是很危險的,發生之後需要很大力量回頭,若是我打分數,我精神是很高的。(車禍前在竹東當主任?)對。(後來在精神科嗎?)沒有那麼強,你很強啦,我跟精神科是在一起的,我後來是精神科。」等語,有本院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足見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意識清楚,對於數學及過往經歷等問題亦能為適切之回答,然對部分問題會答非所問,且欠缺現實感。另參酌鑑定人就聲請人之鑑定結果認:聲請人為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造成器質性腦病變。聲請人於鑑定中,意識清醒,對於鑑定人員的問題,有語言回答能力,語言及認知功能部分退化。綜合相對人的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研判目前個案因精神障礙(器質性腦病變),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仍為輔助之宣告等情,有東元綜合醫院10
1年11月27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A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附卷可稽。準此,聲請人雖主張其已逐漸恢復健康、意識清晰,毋庸聲請輔助宣告云云,顯屬其個人主觀之認知,缺乏醫學鑑定上之根據,容難遽採。
(三)綜上事證以觀,本院認聲請人於前案受輔助宣告後,雖經半年多之復健,但其心神狀況因精神障礙,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尚有不足,聲請人對一般外界事務之理會判斷力並無一般成年人之行為能力,故認其受輔助宣告之原因尚未消滅,為保護聲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聲請人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是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裁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理由充分,並無不當。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撤銷上開輔助宣告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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