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艾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該刑事案件原審無罪判決,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有罪,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以被告無罪,駁回原告之請求,即嫌無憑,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