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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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擔任業務員之工作,負責人壽保險推廣及收受保險費等業務。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間止,陸續利用其職務上代公司收取保險費之機會,收取客戶所繳交之保險費後,並未將所收款項交付與乙○○○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所收取之保險費侵占入己,連續以此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保費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五萬一千八百五十九元(起訴書誤載為一百四十四萬八千四百五十九元),未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客戶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向乙○○○公司申訴,乙○○○公司察覺有異,經向客戶詢問並核對公司之資料,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乙○○○公司訴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公司代理人甲○○、 潘秋玲 所述情節相符,並有乙○○○公司壽險部業務代表聘約書、附表所列之人壽保險要保書、客戶申訴書、匯款收據等之影本附卷可稽,因此,被告既然在其任職乙○○○公司期間內,均係擔任業務員職務,收取保費後,應當繳回公司卻未繳回,其有侵占該業務上持有之保費事實,至為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收到保費後均予以侵占入己,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方法、侵占款項之數額、及犯後態度良好,坦白認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堪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佳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保險單編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侵占期數及金額│├──┼─────┼─────────┼────────┤│一│Z000000000│ 謝裕聰 謝裕聰│二期共54,374│├──┼─────┼─────────┼────────┤│二│Z000000000│謝裕聰謝裕聰│二期共9,834│├──┼─────┼─────────┼────────┤│三│Z000000000│ 謝裕明 謝裕明│二期共47,972│├──┼─────┼─────────┼────────┤│四│Z000000000│謝裕明謝裕明│二期共25,750│├──┼─────┼─────────┼────────┤│五│Z000000000│ 賴瑟 賴瑟│二期34,734│├──┼─────┼─────────┼────────┤│六│Z000000000│賴瑟賴瑟│二期16,308│├──┼─────┼─────────┼────────┤│七│Z000000000│謝裕聰 謝孟良 │一期3,659│└──┴─────┴─────────┴────────┘┌──┬─────┬─────────┬────────┐│八│Z000000000│ 黃美雲 黃美雲│四期33,664│├──┼─────┼─────────┼────────┤│九│Z000000000│黃美雲 朱啟明 │四期26,584│├──┼─────┼─────────┼────────┤│十│Z000000000│黃美雲朱啟明│二期16,356│├──┼─────┼─────────┼────────┤│十一│Z000000000│ 顏登裕 顏登裕│一期共31,800│├──┼─────┼─────────┼────────┤│十二│Z000000000│顏登裕顏登裕│一期共27,566│├──┼─────┼─────────┼────────┤│十三│Z000000000│ 顏丁 蜻蜓顏丁蜻蜓│一期共2,020│├──┼─────┼─────────┼────────┤│十四│Z000000000│顏丁蜻蜓顏丁蜻蜓│一期共24,210│├──┼─────┼─────────┼────────┤│十五│Z000000000│顏丁蜻蜓顏丁蜻蜓│一期共15,001│└──┴─────┴─────────┴────────┘┌──┬─────┬─────────┬────────┐│十六│Z000000000│ 林玉芬 林玉芬│三期共33,708│├──┼─────┼─────────┼────────┤│十七│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三期共90,417│├──┼─────┼─────────┼────────┤│十八│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一期共23,775│├──┼─────┼─────────┼────────┤│十九│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一期共58,080│├──┼─────┼─────────┼────────┤│二十│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七期共49,392│├──┼─────┼─────────┼────────┤│二一│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七期共38,332│├──┼─────┼─────────┼────────┤│二二│Z000000000│林玉芬林玉芬│二期共2,040│├──┼─────┼─────────┼────────┤│二三│Z000000000│ 林玉美 林玉美│二期共14,324│└──┴─────┴─────────┴────────┘┌──┬─────┬─────────┬────────┐│二四│Z000000000│林玉美林玉美│十四期共55,860│├──┼─────┼─────────┼────────┤│二五│Z000000000│ 林瑞蘭 林瑞蘭│一期共13,502│├──┼─────┼─────────┼────────┤│二六│Z000000000│ 陳進旺 陳進旺│一期共9,200│├──┼─────┼─────────┼────────┤│二七│Z000000000│陳進旺陳進旺│二十三期共30,268│├──┼─────┼─────────┼────────┤│二八│Z000000000│陳進旺陳進旺│共82,639│├──┼─────┼─────────┼────────┤│二九│Z000000000│陳進旺陳進旺│三期共70,953│├──┼─────┼─────────┼────────┤│三十│Z000000000│陳進旺 陳健宇 │十九期共18,487│├──┼─────┼─────────┼────────┤│三一│Z000000000│陳進旺陳健宇│十九期38,798│└──┴─────┴─────────┴────────┘┌──┬─────┬─────────┬────────┐│三二│N00000000│陳進旺陳健宇│十九期57,684│├──┼─────┼─────────┼────────┤│三三│Z000000000│ 鄭昭雯 鄭昭雯│二期共39,050│├──┼─────┼─────────┼────────┤│三四│Z000000000│鄭昭雯鄭昭雯│二期共193,200│├──┼─────┼─────────┼────────┤│三五│Z000000000│鄭昭雯 陳芃 諭│二期共23,508│├──┼─────┼─────────┼────────┤│三六│Z000000000│鄭昭雯陳芃諭│二期共3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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