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曉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曉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甫於
108年間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而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其竟仍不知悔改,故意再犯本案,自我控管能力欠佳,其本案與上開前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可見其就此等犯罪具特別惡性,前開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自應依前開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酒駕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無視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再次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足見其漠視法令,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其酒後駕車之行為,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破壞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1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5871號被告陳曉雯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曉雯前有3次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最近1次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5月15日晚間10時許起至翌日(16日)0時30分許止,在位於臺中市北區學士路與崇德路附近某國小前,飲用含酒精之保力達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9年5月16日凌晨1時4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面有酒容,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曉雯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檢察官林宏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