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UTTINGJRCARLBASIL(中文名:柯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CUTTINGJRCARLBASIL(中文名:柯翔)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關於「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接續犯意,以右手出拳攻擊 林泰辰 頭部
2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其可預見他人雖頭戴安全帽,如出手毆打他人頭部,仍可能造成他人頭部受傷,竟基於傷害之未必故意,以右手出拳攻擊林泰辰頭部2下(林泰辰頭戴安全帽)」,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CUTTINGJRCARLBASIL(中文名:柯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徒手毆打告訴人林泰辰2次並以右手抓握、拉扯、拍打告訴人安全帽之行為,係於同地且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僅因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而生口角,即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頸部挫傷、左側耳鈍傷等傷害,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暨其生活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見偵卷第23頁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思股
109年度偵字第13138號被告CUTTINGJRCARLBASIL
(中文姓名:柯翔,美國籍)男46歲(民國62【西元1973】
年0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B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UTTINGJRCARLBASIL於民國109年3月7日12時45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段與公正路口處,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林泰辰因行車糾紛而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接續犯意,以右手出拳攻擊林泰辰頭部2下,並以右手掌抓握、拉扯及拍打其安全帽之方式,傷害林泰辰,致林泰辰受有左頸部挫傷、左側耳鈍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泰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CUTTINGJRCARLBASIL經傳喚未到,其於109年3月11日警詢時辯稱略以:伊只有打告訴人林泰辰之安全帽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警員職務報告、告訴人之 林新 醫院109年3月7日診斷證明書、刑案照片、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畫面照片、警方車籍資訊系統查詢列印頁面、109年5月19日偵查庭勘驗事發現場光碟筆錄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有傷害告訴人之犯行,其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先後所為上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04日
書記官張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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