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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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新園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新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 金新臺 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新園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㈠受刑人呂新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呂新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4月20日(聲請書誤載│107年5月28日│││為1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384號│偵字第36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港交簡字第92號│107年度易字第27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6月5日│107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港交簡字第92號│107年度交易字第275號││決├───┼─────────────┼─────────────┤││確定日│107年7月2日│107年10月1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02號│執字第36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