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號丁○○共同法定代理人戊○○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九十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