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86號被告 董朝陽董木川蕭武田張壬章 涉犯賭博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新台幣(下同)850元,係被告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係被告等人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骰子2顆,係被告董朝陽、董木川、蕭武田及張壬章賭博財物所使用之賭具,且為被告4人所有;另扣案之賭資85
0元,則係被告蕭武田、張壬章賭博之所得,且為被告所有(其中750元係蕭武田所有、100元係張壬章所有),此業據被告4人於警、偵時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3幀可資佐證,堪認該等扣案物確均係屬被告等人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而被告4人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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