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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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47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被繼承人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