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富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適毅 訴訟代理人 李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9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中原大學 張光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103年6月4日│10,475元│CY000九二二│││1││壢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