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7號原告壬○○
辛○○戊○○子○○己○○庚○○癸○○丑○○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複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被告卯○○
寅○○○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邦男 被告甲○○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岱堂 被告丁○○
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訴訟標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未據原告足額繳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21,384元。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亦未盡明確,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