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123號聲明人己○○
丁○○庚○○乙○○○甲○○○兼上列五人送達代收人戊○○住南投縣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