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76,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鳳山民事分庭法官何悅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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