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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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