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東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⑹照片四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