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許鶯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林朝廷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
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