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51號
原   告  王國華
被   告  許澤民
       許天立
       許文華 (即 許土山 之繼承人)
       許文河 (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許文義 (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許文宗 (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蘇美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