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51號
原 告 王國華
被 告 許澤民
許天立
許文華 (即 許土山 之繼承人)
許文河 (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許文義 (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許文宗 (即許土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