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春
訴訟代理人 林仁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育輝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