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6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6號抗告人 邱新倫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