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臺北市中正橋工地主任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本院109年1月23日109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9條規定:「……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前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3日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復於同年2月11日(本院收狀日)提出行政訴訟假處分補充判決書狀,查聲請人於109年1月23日提出假處分聲請,聲請意旨略以:109年1月23日報紙刊載銜接中正橋之臺北市○○○路高架橋部分(下稱重慶南路高架橋),於小年夜封閉,於隔天即同年1月24日開始拆橋,預計至1月27日結束。而其拆橋原因係「中正橋有80年歷史,耐震係數不足,防洪高度不符規定」,然上開原因,未經詳細檢驗,並無鑑定報告,且未審查是否為古蹟,何以認為耐震不足,故防洪高度不符規定,不應成為拆橋原因。而該等公共設施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6條規定,應提出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提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公告始為合法,不得任意變更,擅自浪費公款;伊為人民,其權利受有損害,爰檢附以往陳情書,聲請假處分,緊急暫停拆橋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業經本院以109年1月23日109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主文記載:「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已就聲請人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