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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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109年度易字第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志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以109年度易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判決正本經送達於被告住、居所,因未獲被告本人或同居人、受僱人,分別於109年11月18日、19日寄存於送達址之警察機關而為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被告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11月2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號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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