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花蓮縣各業工人聯合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花簡字第69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被訴因毀損罪附帶民事訴訟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