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7號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劉」。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 劉敏仔 與父親乙○○為贅婚,並於日據時代之戶籍謄本細別欄約定註記聲請人為其母之長男,以傳承劉姓,然臺灣光復後以漢名登記戶口,誤將劉姓登記為潘姓,又因聲請人之父親已於民國67年8月29日過世,多年來未辦理變更姓氏事宜,致聲請人心中甚感不安,愧對其母親。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請求變更其姓氏為母姓劉等語。
二、按父母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在卷,本院審酌在目前台灣社會就姓氏傳承認涉及家族表徵、血緣關係,能增進親密感,而子女盡孝以「順」為重,聲請人主張若未能改姓,順從母親生前期待,會對其安心生活有不利影響,可信為真正,故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故准聲請人更從母姓「劉」。
三、爰依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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