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竣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含包裝袋部分),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竣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3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重量1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1.14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14.535公克4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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