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八號
聲請人永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上讚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廷遠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一七九八─一│壹萬壹仟伍佰伍拾│九十三年二月七日│0000000│││││正分行││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