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周鑫似 │彰化商業銀行九│0三─一九三四四─│壹拾萬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CF七0八九0九│││││如路分行│二─00│││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