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 劉慶馨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 吳孟政
吳孟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