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陳錦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德瑋 即豐祥櫥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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