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04、25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3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辰前於㈠民國111年8月13日18時3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8月13日17時50分許,黃彥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西屯區至善路101巷口處,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管字第4266號);㈡112年2月2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靠在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附近隱蔽處,在車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6時25分許,其駕駛同自用小客車,行駛至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時,其同意搜索,為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112年度保管字第1994號);㈢112年4月10日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停靠在臺中市北屯區柳川西路4段與湖北街交岔路口附近路邊,在車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5時許,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時,其同意搜索,為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112年度保管字第3736號)。被告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31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6、40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04、2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上開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3組,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彥辰上開聲請意旨㈠所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1315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000年0月00日出所,被告就上開聲請意旨
㈡、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為被告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同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均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6、40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04、2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吸食器3組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4266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08號鑑驗書(見毒偵3458卷第29-33、71、7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1994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23號鑑驗書(見毒偵1804卷第55-59、127、1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33736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238號鑑驗書(見毒偵2508卷第51-55、93、99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吸食器3組,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