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奕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11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奕楠,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黃奕楠於⑴民國109年11月25日⑵民國111年5月17日⑶民國111年6月1日⑷民國111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780,000元⑵900,000元⑶500,000元⑷2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4年11月25日⑵民國126年5月17日⑶民國126年6月1日⑷民國126年6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⑶⑷自民國112年8月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260,04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區土庫38-661,175.0010000分之2372臺中市西區土庫38-896.0010000分之23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785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5層四層:75.24合計:75.24通道:3.72全部臺中市○區○○街000號四樓之1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09.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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