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268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巷2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3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71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扣案之K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拾伍點玖捌公克)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中旬。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巷○弄○號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7年5月17日3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龍興路
口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照片2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四)扣案之K他命1包(驗餘淨重15.98公克);
三、扣案之K他命1包(驗餘淨重15.98公克),係查禁物,應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