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勞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828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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