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勞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828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