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參仟肆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