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現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裕 律師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間所訂分包承攬契約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