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6號、95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號、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合計淨重壹點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號及第16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1包(淨重1.33公克、0.3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1.1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係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上開偵查案件扣案之白色粉末各9包、1包及白色結晶1包,前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9包合計淨重1.33公克,1包淨重0.37公克;後者經警依煙毒品檢驗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毛重1.1公克,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7日調科壹字第320003907號、95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0430號鑑定通知書、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在卷可按,均屬違禁物無訛;且上開偵查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6年4月27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自有理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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