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2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晏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0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裁定(聲請案號:107年度聲字第8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邱晏玲因毀損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復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就受刑人所受前開刑之宣告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件附卷,經審核案卷後,認為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邱晏玲因長年精神狀況與神經病毒感染,將被截肢,而不能遵期到庭,已多次寄證明表示,而這3件抗告人已在仁德德南派出所罰款過, 曾雅苓 因藝術品10萬元拿到1月半後,謊稱沒錢也過鑑賞期,與抗告人撕破臉,翻臉死不付錢,抗告人多次找人按門鈴均拒不回應,卻有錢裝鐵門、鐵窗、監視器,屢屢到派出所告抗告人,德南派出所警員皆知所有狀況、勸說當初無白紙黑字只能無奈,勸抗告人放下。另8F頂樓乃公共設施,曬棉被之處,經過8F看了一眼,曾雅苓卻要管理委員聯名驅離抗告人,守衛也知此將無人簽名,誰知她卻不甘心,有次捉了抗告人的貓,她隔壁8F的鄰居讓抗告人進門看,6F一位先生也幫抗告人找了2個多小時,抗告人的狗也一同搜找,貓叫聲卻是從她家傳出來,抗告人按門鈴敲門,裡面有人完全不回應,抗告人哭著求她歸還貓,最後抗告人放棄,6F先生也勸抗告人已知對方是何種人計較無用,誰知隔天又拿監視器告我破壞他的門鎖,當初抗告人因神經病毒出院不久,正在追蹤復健期,實無能力破壞鐵門的大鎖,8F住戶與6F住戶先生皆可證明。而抗告人從未因撕破臉後進入她家,何來竊盜、毀損?撕門聯掛飾係因氣憤要錢,對方堅不回應,一時氣憤所為,也在派出所繳過錢,派出所有紀錄,受害人是抗告人,為何變成被告?另有一件107年罰執字第134號竊盜乙案,要罰5000元,抗告人未入她家何來竊盜,法律如此不公,令人心寒至極。5月22日寄來簡易庭通知書,種類是辯論,為何日期未到,罰款一直寄來,抗告人會在5月22日到庭申訴,這幾年所受之金錢損失與精神上的被壓迫,一併提出辯論與提告,請嚴加查明。
三、按被告不服定刑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以關於定刑之範圍為限,至原科刑判決認定事實有無錯誤,與定刑裁定之內容無涉,自不得據為抗告理由(最高法院19年度抗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若不服判決之結果,應在收受原判決時,於法定期間內,依上訴程序提起救濟始為正當。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即不得就實體事項再為爭執。
四、觀之抗告意旨所執各詞,無非係就已判決確定之實體內容為爭執,否認犯罪,並未就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加以指摘,而非原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所須審酌之事項,自難認係適法之抗告理由。如附表所示之上揭案件既均判決確定,縱認有事實採認或法律適用之錯誤,亦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式以資救濟,要非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所得審酌。是抗告人抗告意旨以上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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