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 湯楊春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榮日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 彭榮陸彭榮茂彭榮忠 等三人均已於起訴前死亡,此觀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其他登記事項之記載自明,是原告應補正被告彭榮陸、彭榮茂及彭榮忠等三人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二、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雖據繳納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叁佰貳拾伍萬零叁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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