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6號聲請人 林慎一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 林蘭生 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林蘭生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林蘭生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林蘭生慈善基金
會之董事長,原捐助章程業經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等影本,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林蘭生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經董
事會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決議修正,有該基金會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觀諸該捐助章程之修正內容,乃涉及基金會之業務項目及監察人之組成,且係配合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制定公布之條文內容,核屬健全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並經呈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由該局以108年8月19日中市社助字第108009960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按,其依法聲請處分,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