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容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佰元美鈔捌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08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水湳分行」,查獲被告張容溱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佰元美鈔8張係屬偽造,業經證人 陳思源 證述明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777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佰元美鈔8張係屬偽造,業經臺灣銀行水湳分行行員即證人陳思源證述明確(見警卷第7頁至第9頁)在卷可按,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而俱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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