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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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秉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櫻桃小丸子」大型購物袋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秉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8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9月11日確定,108年9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之仿冒「櫻桃小丸子」大型購物袋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1986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又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櫻桃小丸子」商標,乃日
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頁),且扣案之「櫻桃小丸子」大型購物袋1件經鑑定結果確非商標權人生產製造,亦非其授權製作之商品等情,有商品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各1份存卷可憑(見偵卷第14至16頁、第44頁),堪認上開扣案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