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冰刀雙人組」、「從心開始( 麻吉 向前走)」、「針孔旅社」、「征服者」、「死城」、「雙面特勤」(聲請書誤載為雙面特勒)等影片光碟,分別係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及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環球影片合夥)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且明知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情人」、「 迦南 美地」、「逆光」、「無神論」、「情歌大進輯」等歌曲光碟,分別係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博德曼公司)及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現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上開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上開著作,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犯意,於民國96年7月中旬某日,在網際網路上以每片DVD新臺幣(下同)28元之代價、每片CD26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安 」之成年人,購入他人所擅自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上開盜版影音光碟DVD、CD重製物而持有,並於96年
8月6日下午,在臺中市○○○路夜市其所經營之攤位公開陳列,以每片DVD100元、每片CD50元之售價,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多次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旋於翌日(即6日)凌晨0時20分許,在上開攤位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光碟重製物24片及乙○○所有散布重製之光碟所得現金350元。案經福斯公司、環球合夥、哥倫比亞公司、新力公司、派拉蒙公司委由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及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博德曼公司、環球公司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
(一)被告乙○○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訴、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冰刀雙人組」、「從心開始(麻吉向前走)」、「針孔旅社」、「征服者」、「死城」、「雙面特勤」等影片分別係派拉蒙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新力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合夥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被告未經前述公司同意,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上開著作。
(三)告訴代理人丙○○之指訴:「情人」、「迦南美地」、「逆光」、「無神論」、「情歌大進輯」等歌曲光碟分別係環球公司、新力博德曼公司、科藝百代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被告未經前述公司同意,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上開著作。
(四)現場照片8張、本院勘驗筆錄、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光碟重製物24片及現金350元。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多次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反覆為之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其意圖散布而持有、公開陳列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販售侵害著作權法之光碟重製物數量、所得不多,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頗佳,被告素行尚佳、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合計24片,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用之物;另扣案之350元則為被告因犯本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至其他扣案之DVD21片、CD10片雖屬被告所有,惟聲請人並未證明係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物,此部分亦未經聲請人起訴,且非違禁物或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或為因犯罪所得之物,核與沒收要件不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冰刀雙人組」│3片│派拉蒙公司│├──┼────────────────┼──┼──────────┤│2│「從心開始(麻吉向前走)」│2片│哥倫比亞公司│├──┼────────────────┼──┼──────────┤│3│「針孔旅社」│3片│新力公司│├──┼────────────────┼──┼──────────┤│4│「征服者」│2片│福斯公司│├──┼────────────────┼──┼──────────┤│5│「死城」│2片│環球影片合夥│├──┼────────────────┼──┼──────────┤│6│「雙面特勤」│2片│環球影片合夥│├──┼────────────────┼──┼──────────┤│7│「情人-CD專輯」│1片│環球公司│├──┼────────────────┼──┼──────────┤│8│「迦南美地-CD專輯」│3片│新力博德曼公司│├──┼────────────────┼──┼──────────┤│9│「逆光-CD專輯」│3片│科藝百代公司│├──┼────────────────┼──┼──────────┤││「無神論-CD專輯」│1片│科藝百代公司│├──┼────────────────┼──┼──────────┤││「情歌大進輯-CD專輯」│2片│科藝百代公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