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複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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