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郭寶福 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1萬元沒入,本院審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執行卷認核無不合,且該署已向具保人甲○○住所地傳喚,經同居人即其父 梁錦和 收受送達在案,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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