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聲請人 謝明慶

相對人 蘇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78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5日

100,000元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CH928129

002

111年1月5日

75,000元

112年2月5日

112年3月10日

CH928130

003

111年12月5日

75,000元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CH928131

004

111年12月5日

80,000元

112年5月5日

112年5月5日

CH928132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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