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梁永昇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謝學仁 地政士即 林進福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同段28建號之土地

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林進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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