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梁永昇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謝學仁 地政士即 林進福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同段28建號之土地
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林進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