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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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魯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魯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魯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槍砲罰金新臺幣10萬元、易服勞役10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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