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陳進清 被告 黃沁
陳梅玉
鄭榮昌
鄭麗鳳 鄭玉蘭 鄭吉亨 鄭睿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788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4,369.42+461.02+359.02)㎡×公告土地現值920元/㎡×原告權利範圍1/8=596,7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