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永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告 相昱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規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卓盈糧 於民國000年00月間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由被告與被代位人相 鍾佑仁 繼承而公同共有,原告為相鍾佑仁之債權人,爰代位相鍾佑仁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遺產,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又卓盈糧生前最後住所地位在高雄市三民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名稱權利範圍1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10分之12房屋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全部3存款臺灣銀行4存款臺灣銀行5存款臺灣土地銀行6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8存款第一銀行9存款華南商業銀行10存款華南商業銀行11存款高雄銀行12存款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3存款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4存款陽信商業銀行15存款郵局16存款聯邦商業銀行17存款元大商業銀行18存款玉山商業銀行19存款玉山商業銀行20存款玉山商業銀行21存款玉山商業銀行22存款玉山商業銀行23存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存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陽明分社25存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武廟分社26其他一卡通27其他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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